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439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雲湘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委任狀。㈡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所地。(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1
條規定,支付命令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僅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無法行使職權時,始由債務人居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又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是以聲請支付命令之債權人有陳報債務人實際住所地之義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書記官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