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804號聲請人 黃少均 聲請人 黃茂休 聲請人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 呂雅萍 人前列三人.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梅男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 黃萬博 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
㈡聲請狀末黃少均、黃茂休二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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