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卡第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小字第2602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8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金柱
書記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零參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4樓
卡第亞公寓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依該大廈住戶規約有按時
繳納管理費之義務,惟被告自民國(下同)93年5月至94年4
月均未按期繳納,致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管理費及利息,業
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建物登記謄本、住戶規約、公寓大廈管
理組織報備證明、大樓管理費明細表及欠繳管理費月份統計
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