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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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聲請人 劉雲美 代理人 黃姿裴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吳宜遙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87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9×43×10=3,87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詳細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
四、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房屋?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共同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5年1月2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民國105年1月2日起至107年1月1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收入情形相同?如是,請補正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應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情事為何。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之公司行號名稱?平均月薪為何?請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在職證明、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連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聲請前二年內必要支出每月負擔膳食支出5,000元、手機通訊費1,200元、生活用品1,000元、交通費500元、水電瓦斯費用1,000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就上列各項支出「確實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一、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二、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106年10月薪資被扣薪三分之一」、「105年1月至3月被扣薪三分之一」,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及補正說明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聲請人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另請聲請人表列自遭強制執行起迄今遭該法院強制扣薪之金額為若干?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如薪資明細表等)。
十三、請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四、請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十五、請說明若本院否准聲請人之更生聲請,對聲請人之影響為何?有何裁定開始更生之必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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