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小字第4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7年度竹小字第475號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陳茂盛 被告 徐玉賢 即 徐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七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