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4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正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正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簡正南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7年10月25日以107年度聲字第1648號(聲請書誤載為執聲字第164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其另於假釋期間經合計定應執行刑1年11月,業經法務部於107年12月7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宗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