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99號原告 李諒 原告 盧美玲 原告 雷美珠 原告 蔡松勇 原告 蘇榮太 原告 李文元 被告大占無極天靈宵寶殿法定代理人 呂美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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