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2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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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127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裕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
本院公設辯護人 古鎮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指定辯護人」部分應增列「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指定辯護人」部分漏載「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顯係誤寫,且對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均無影響,揆諸前開說明,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