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及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55號原告 王惠清 被告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及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所設定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0萬元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被告應將該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經核該擔保物價值為699,747元(計算式:面積56.89㎡×公告土地現值12,300元=699,747元),高於擔保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