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063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陳修仁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58號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許文碩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