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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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9號(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五七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X│├─────────┼────────────┼────────────┼────────────┤│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X│││(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保安處分│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X││、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6年11月29日│96年11月15日│X││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6年度│南投地檢97年度│X││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2089號│毒偵字第140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X││├─────┼────────────┼────────────┼────────────┤│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89號│97年度訴字第254號│X││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3月18日│97年3月31日│X│├───┼─────┼────────────┼────────────┼────────────┤││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X││確定├─────┼────────────┼────────────┼────────────┤│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89號│97年度訴字第254號│X││├─────┼────────────┼────────────┼────────────┤││判決確定││││││日期│97年3月18日│97年4月14日│X│├───┴─────┼────────────┼────────────┼────────────┤│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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