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773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
2相對人甲○○
2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丙○○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67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7月3日起至120年7月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丙○○邀同相對人甲○○為連帶保證人於①85年7月26日②91年6月4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390,000元②1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5年7月26日②115年7月4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丙○○自97年3月2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150,004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無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借據影本1件、借據影本1件、繳息記錄查詢、繳息明細查詢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惟查相對人甲○○非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無據,此部份聲請應予駁回。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77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610│建│1,670.98│10000分之100│├──┴───┴────┴───┴──┴─┴────┴──────┤│重測前:大灣段352-7地號、面積1,654.00平方公尺│└────────────────────────────────┘┌───────────────────────────────────┐│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77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六│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24│臺南縣永│臺南縣永│7層樓房│62│62│平│鋼筋│5.│平│全部│││6│康市大同│康市國聖│鋼筋混凝│.6│.6│方│混凝│24│方│││││街69號6│段610地│土造│1│1│公│土造││公│││││樓之2│號││││尺│││尺││├──┴─┴────┴────┴────┴─┴─┴─┴──┴─┴─┴──┤│重測前:大灣段5985建號││共同使用部分:國聖段22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80││共同使用部分:國聖段22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5││共同使用部分:國聖段22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