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516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丁○○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交通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3年6月23日起至123年6月2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乙○○於93年6月25日向交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借用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3年6月25日止,按月攤付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第三人於94年10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自97年8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計1,673,16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另第三人已死亡,由相對人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並已辦理繼承登記予相對人,故前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房屋擔保放款合約1件、放款帳號歷史資料查詢資料等為證。
㈢本件原債權人交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8月21日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合併,並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備查,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委員會函2件附卷可憑。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51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縣│永康市○○○段│1102│建│2093.31│10000分之158│└──┴───┴────┴───┴──┴─┴────┴──────┘┌────────────────────────────────────────┐│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51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圍│├──┼─┼──────┼────┼────┼─┼─┼─┼─┼─┼──┼─┼─┼─┤│001│90│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10層樓房│66│73│7.│14│平│鋼筋│5.│平│全│││5│網寮里中山南│康市信義│鋼筋混凝│.6│.2│78│7.│方│混凝│61│方│││││路490巷2弄10│段1102地│土造│4│8││70│公│土造││公│││││號│號││││││尺│││尺│部│├──┴─┴──────┴────┴────┴─┴─┴─┴─┴─┴──┴─┴─┴─┤│共同使用部分:信義段89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