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雖與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債務協商,每月應償還30,138元,但繳了4期後,在籌措不到金錢的情況下而毀諾,此後,各家銀行催收電話不斷接踵而至,嚴重影響債務人的工作,債務人只好離開原任職的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又因經濟不景氣,謀職不易,債務人於民國97年6月才在泓都國際有限公司找到實驗助理一職,因協商毀諾後銀行帳戶均已被凍結,所以債務人薪資改用領現金的,與銀行已無往來,債務人目前總債務1,722,012元,以銀行最優惠之方案180期,0利率計算每月仍需負擔9,566元(1,722,012元/180期=9,566元),債務人每月薪資22,000元扣除每月生活必要支出17,705元,每月僅餘4,295元,另有三筆銀行債務已轉賣資產公司,即使債務人願意以每月僅餘4,295元跟銀行及資產公司協商,銀行未必會接受,若協商之金額過高,債務人勢必會因無法負擔再度毀諾,且尚有父母須扶養,債務人實無力依協商條件清償協商額,故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二、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有明文規定。衡諸債之關係,係以當事人間之信賴關係為基礎,為社會經濟組織之重要支柱,故當事人於以法律行為追求自己之利益之際,亦應顧及對方之利益,並考量債權債務在社會上之作用,本於誠實及信用之原則,行使債權及履行債務。是對於已陷入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若任其於惡性循環之債務窘境中生存,將衍生嚴重之社會問題,難以維持安定之社會經濟秩序,故為兼顧債權人、債務人雙方之利益,對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乃允其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得選擇以重建型之更生程序或清算型之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重建復甦機會。惟對於已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或於本條例施行前,已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之債務人,若非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僅係為圖謀減免債務,而不為債務之履行,自有違債權契約為誠信契約之本旨,故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6項準用同條第
5項前段之規定,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始能避免肇致道德危險。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債務人甲○○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於95年4月19日間成立協商,當時債務人之無擔保債務總額為2,121,473元,雙方約定債務人每月應償還款項合計為30,138元(80期,年利率3.88%),債務人自95年5月10日起開始依約繳款,繳款4期至95年
9月間報送毀諾,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債權金額等情,已據債務人提出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為證,且有各該債權銀行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茲查,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除非係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致履行債務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存在,否則原則上係不許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此乃債權契約係誠信契約之體現。衡諸債務清理程序係債務清理之最後手段,為有效分配司法資源,並節省當事人之勞費,於債務人有債務履行可能性時,應允債務人與債權人雙方得自主協商解決其債權債務,以妥適調整雙方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雙方之權益。是以目前債權銀行對於95年債務協商成立後毀諾之債務人,業已積極提供「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之協商程序,願意與毀諾之債務人再次協商償還方案,倘若債權銀行願意提供與債務人之還款條件,係債務人有能力履行之債務清償方案,但債務人卻藉詞不為同意,或債權銀行願意提供債務人更優惠之還款條件,並希望與債務人再次協商,惟債務人卻消極地不與債權銀行進行協商,使得有履行可能性之債務清償方案因此無法成立,凡此情況,均難謂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係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始發生債務人履行債務顯有重大困難之結果,揆諸上開說明,自不符法定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之要件。本院審酌債務人現任職於第三人泓都國際有限公司,每月應發薪資金額約為21,420元(97年7月起至12月止薪資平均值),此有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債務人薪資明細表在卷足憑,而我國98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每人9,829元,有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在卷足佐,則債務人每月薪資所得扣除每月基本生活費用後之餘額,並非不能履行最大債權銀行慶豐商業銀行提出約150~160期,年利率3.88%,並以債務人所得五成為月付金之債務清償方案,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按。債務人雖主張其尚需扶養父母,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共6,000元云云;惟查,債務人之父96年度股利所得為10,630元,名下並有房屋2棟、土地8筆、投資4筆(財產總額為8,332,406元);而債務人之母96年度股利等所得為44,183元,名下有投資4筆(財產總額為247,190元),有戶籍謄本、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查,則依債務人父母之財產狀況,難認其有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
㈢、本件審之最大債權銀行慶豐銀行於本件更生聲請程序與債務人聯繫,期能與債務人完成「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之協商,惟債務人卻消極拒絕協商,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查,且觀最大債權銀行慶豐商業銀行提出之債務清償方案,並非債務人客觀上無法履行之債務清償方案,自難謂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係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發生債務人履行債務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又債務人為了償還債務,固須經歷履行期間較不寬裕之經濟生活,惟此乃債務人於負擔債務時即得預見,是依誠實及信用之原則,債務人於有履行可能性時,本應撙節開支,誠實勤勉地履行債務,要難於債務協商成立後,又率爾聲請依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惟債務之履行,除了債務人之努力之外,亦需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審慎評量其社會責任,對有還款誠意之債務人給予最大之協助,而於追求自己利益之際,並兼顧對方之利益,自不待言。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既已與金融機構之債權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立協商,嗣債權銀行亦積極提供「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之協商程序,願意與毀諾之債務人再次協商償還方案,惟債務人卻消極地不與債權銀行進行協商,使得有履行可能性之債務清償方案因此無法成立,則此情況難謂符合係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要件。從而,債務人聲請更生,顯然違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6項準用同條第5項前段之規定,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是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顏惠華附表:債務人之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編號│債權人名稱│現存實際債權金額(新台幣)│├───┼─────────┼─────────────┤│1│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債務人尚積欠信用卡款項72,0│││限公司│00元。(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原債權金額列計)。│├───┼─────────┼─────────────┤│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債務人尚積欠信用卡款項103,│││限公司│000元。(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原債權金額列計)。│├───┼─────────┼─────────────┤│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債務人尚積欠款項117,023元│││份有限公司│(含本金95,721元,利息17,1││││62元,違約金2,924元,訴訟││││費1,216元。)。│├───┼─────────┼─────────────┤│4│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債務人尚積欠款項387,067元│││限公司│及自95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9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5│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債務人尚積欠款項534,678元│││限公司│及自95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41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二││││成計算之違約金。│├───┼─────────┼─────────────┤│6│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債務人尚積欠88,000元。│││限公司│(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原債│││(萬泰行銷顧問股份│權金額列計)。│││有限公司)││├───┼─────────┼─────────────┤│7│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債務人尚積欠96,000元。│││限公司│(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原債│││(萬泰行銷顧問股份│權金額列計)。│││有限公司)││├───┼─────────┼─────────────┤│8│匯豐(原中華)商業│債務人尚積欠201,000元。│││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原債│││(匯誠第一資產管理│權金額列計)。│││股份有限公司)││├───┼─────────┼─────────────┤│9│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債務人尚積欠132,798元。│││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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