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536號聲請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以台北縣板橋市為付款地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就請求金額及自民國97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利息未屆到期日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四、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淑女┌─────────────────────────────────────────────────────────────────────────┐│本票附表:98年度司票字第253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註││││(新台幣)│(新台幣)│││││├──┼──────────┼──────────┼──────────┼───────────┼──────────┼──────────┼───┤│1│97年4月18日│55,300元│32,255元│97年12月15日│97年12月15日│2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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