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153號債權人 林泳衿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蘇文宏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4年10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表明有預為請求之必要之原因事實,並提出其證明文件。經查,債權人於
104年10月6日補正狀所提出之文件仍未足以釋明其清償期未屆至而有預為請求之必要,故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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