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及返還押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914號原告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閻俊傑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 律師
張源泰 被告 何應欽
何景瑞 共同訴訟代理人 馮鉦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及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