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7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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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0700號債權人 林昭君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呂琬琪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4年
9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表明債務人於民國104年7月5日起,是否依約每月還款5000元?又債務人目前是否仍定期還款?如是,則每期還款金額為若干、表明債務人目前是否已找到工作?如是,則債務人於何時開始工作?又任職於何家公司行號?其每月薪水為若干?並提出釋明文件、經查,系爭契約並無加速條款,故債權人僅得請求本件支付命令作成時,債務人仍未依約清償之總金額。如債權人欲為將來之請求,則應表明有預為請求之必要,及其原因事實,並提出釋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4年10月2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民國104年10月8日提出之補正狀,仍未提出上開補正裁定所載之釋明文件,故無從釋明債權人已得為系爭契約全部金額之請求,亦未表明如於本件支付命令作成時,債務人仍未依約清清償之總金額,故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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