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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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89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阿珠 訴訟代理人 曹川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謝明 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謝文嵐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李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