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37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敬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本院民國111年6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林敬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75號之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1年7月4日對於上訴人即被告林敬棋送達,由同居人伯父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11年7月6日提起上訴,有刑事第二審上訴狀在卷可參,惟其上訴狀僅記載「理由另狀補陳」等語,並未敘述據以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揆諸前開說明,爰定相當期間(即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命上訴人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彩鳳
法官陳威龍法官王惠芬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杰瑞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