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72號原告 李筱峰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 律師被告 洪騰 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一之內容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誤算之其他類此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駱映庭附表:
編號更正前之內容更正後之內容1109年8月25日全文見本院卷第33至34頁(已刪除臉書貼文)109年8月25日全文見本院卷第33至34頁2109年8月26日全文見本院卷第35至36頁109年8月26日全文見本院卷第35至36頁(已刪除臉書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