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附民原告 郭黃月 鳳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郭文龍
林欣
林欣霓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哲 全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蘇正信 律師 鍾旺良 律師附民被告 金文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周宛瑩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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