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刑補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刑補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刑補字第14號請求人 吳明勳 上列請求人因刑事補償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所為之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決定書之原本及正本關於「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刑事補償決定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準此,刑事補償決定文字同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決定之本旨者,法院自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件原決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刑事裁定」之記載,係「刑事補償決定書」之誤寫,揆諸上開說明,並無影響全案情節及決定之本旨,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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