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再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再小字第2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再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9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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