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3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334號聲請人 謝銘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06年10月29日,因為星期日而順延於
106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莊國辰┌─────────────────────────────────┐│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第一金證券│第一金店頭市│03-D00-00-0000000-0│1│15000│││投資信託股│場證券投資信││││││份有限公司│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