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聲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委任報酬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七四五號聲請人即上訴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五年度重上字第四○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趙惠如 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救字第一二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揆諸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法官劉靜嫻法官謝正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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