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9761號、第99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丁○○連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其重製物為光碟,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易科 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盜版DVD光碟沒收。
犯罪事實
一、丁○○明知「嫂嫂十九歲」、「必勝 奉順英 」、「 白雪 公主」(以上為七厘米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七厘米公司」)、「牽絆的愛」(為基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基本公司」)等影片,為「七厘米公司」、「基本公司」等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亦明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散布,竟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93年2月間某日起,在彰化縣○○鄉○○路○○段○○號住處內,將其明知購自於網路等上揭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之盜版光碟,使用家中電腦及所申請之中華電信ADSL上網連線至雅虎奇摩網站內拍賣網站,以帳號為「u380515」刊登販賣廣告並留下電子郵件信箱為[email protected]及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營民治路郵局帳戶供交易匯款之用,出售上開盜版光碟以之散布予不特定之顧客,適有買家上網訂購而於附表壹所示時間、以該附表所示價格、數量向丁○○購得該盜版光碟片;丁○○並於網路上通知欲標購者,如附表貳編號2、3、4所示盜版光碟片將於94年11月7日到貨,而自到貨時起意圖散布而持有附表貳編號2、3、4所示之盜版光碟片。丁○○以上揭方式侵害如附表貳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嗣於同年11月26日下午5時45分許及同年12月12日下午2時55分許,兩次為警在上址處當場查獲,並先後扣得如附表貳、叁所示盜版光碟DVD片計111片,及其餘或與本案無關、或非專供販賣盜版光碟使用之電腦主機1台(內含電源線1條)、燒錄機3台及空白光碟220片等物。
二、案經七厘米公司、基本公司委由代理人提出告訴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隊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彰化縣警察局二林分局分別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茲核本案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且各經檢察官及被告表示意見。當事人已知上述陳述乃傳聞證據,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陳述內容異議,依上開規定,已擬制同意其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時亦無不當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自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丁○○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販售購自網路之光碟片,惟矢口否認犯行,辯稱:伊不知該光碟片為盜版之物云云。然查,上開事實,業據告訴代理人丙○○、甲○○、乙○○等人於警詢時指述綦詳,並有上揭光碟著作財產權利證明文件(含相關專屬授權書、發行資料等)、新營民治路郵局 葉子嫈 (被告之女)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1份、如上所述扣案之盜版光碟片111片、雅虎奇摩網拍賣網頁列印資料2紙及
1冊、現場查獲照片8張、郵局包裹託運單執據2紙等物在卷可按。
二、且核被告於偵查中自陳所購入如附表貳、叁所示之盜版光碟片,係以每片40至80元不等之價格購入等語(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9761號卷第16頁),揆諸被告上開購入價格,遠遠低於一般正版光碟片之價格,參以被告在拍賣網站上長期販賣DVD光碟片,此有雅虎拍賣網站上就被告所持用之帳戶「U380515號」內買家評價網頁可查,是被告對於正版光碟片之價格自知之甚詳,詎被告仍以如此低價購入,是其明知以上揭40至80元不等之價格購入、如附表貳、叁所示之光碟片為盜版片一情至為明確,被告辯解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又被告僅有出售如附表壹所示之盜版光碟片,有上揭雅虎奇摩網拍賣網頁關於帳號「U380515」號之買家評價紀錄可參;另被告於網站上通知欲購買者,將於94年11月7日到貨之光碟片中有如附表貳編號2、3、4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同樣有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之網頁資料足憑(見彰化縣警察局二林分局林警分偵字第0940034196號卷內),參照被告遭扣案如附表貳、叁之盜版光碟片中確有相同片名之光碟片,是上開附表貳編號2、3之「必勝奉順英」、「白雪公主」二部雖無證據可證被告已有售出散布之事實,然仍可認被告有意圖散布而持有之行為,綜上事證明確,被告販賣盜版光碟片或意圖散布而持有盜版光碟片,侵害如附表貳所示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理由
一、被告自始否認有販賣自行燒錄重製之盜版光碟片一情,而為警查扣被告欲寄出予購買者之光碟片即盜版「牽絆的愛」1套,核其光碟片本身及外包裝同樣有影劇內容之照片,並非一般購買空白光碟燒錄後之盜版片外觀,此有該扣案物可稽,是顯難認被告有販賣擅自燒錄重製之盜版光碟片。又按所謂常業犯係以犯罪行為為生活之職業,恃之以維生,因之常業犯就其犯意而言,係以同一犯罪行為恃以維生之意思,反覆為之,具有同一不變犯意之連續性,就其犯罪行為客體內涵觀察,客觀上必須具有相當時間之連續性及可確定性,足以為生活之職業者,而非僅為偶發、短暫性,不足為生活之職業者,即足當之,查諸卷附拍賣網站上買家評價紀錄可知,被告自94年1月間起迄查獲時止,將近11月之久,販賣盜版光碟片之次數為5次、價格約5千餘元,由此顯難認被告販賣盜版光碟片已具有相當時間之連續性及可確定性,而足以之為生活之職業,故被告所為尚非與常業犯相當。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其重製物為光碟罪,公訴人認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4條第2項、第91條第3項之意圖銷售而以重製光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容有所誤,因社會基本事實同一,爰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二、被告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意圖散布而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惟因被告販售之次數、所得之金額及持有之盜版光碟片數量均非多量,犯罪情節輕微,故予不加重其刑。起訴書所載犯罪時日雖自94年10月1日起至查獲時止,惟被告其餘時日之犯罪事實,業如前認定,二者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是本院得予以審理,附此敘明。
四、再核被告販賣盜版光碟,固值非難,然其所販賣之盜版光碟片總計僅有5套,僅侵害如附表貳所示2著作財產權人共記4部影片之著作財產權,犯罪所生危害不大,此與一般大量販賣盜版光碟,嚴重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罪者迥異,顯然本院倘處以法定本刑之最低刑度有期徒刑6月,猶嫌過重,故本件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被告犯罪情狀顯有可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誤罹刑章,依卷附網頁買家評價紀錄可知被告從事銷售光碟已有一段時日,除上開時日販售盜版光碟片外,其餘所販售者並非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足見其惡性非重,暨考量其犯罪目的、犯罪手段平和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盜版光碟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沒收。至於附表叁所示之盜版光碟片,並無積極證據可證係被告持以散布或意圖散布而持有之物,故無從認定為被告犯本案所用或因本案所得之物,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又另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內含電源線1條),非專供本案所用,本院認無沒收之必要;燒錄機3台及空白光碟220片,則無從認與本案有關,自不得予以沒收,故均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肆、適用法律依據
一、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
二、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98條。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5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本案經檢察官姚玎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周莉菁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書記官劉玫金附表壹┌──┬──────┬────────┬───┬────┬────┐│編號│交易時間│售出盜版光碟片名│數量│價格(新│備註││││(DVD)││台幣)││├──┼──────┼────────┼───┼────┼────┤│1│94年1月14日│嫂嫂十九歲│1套(│1480元││││││10片)│││├──┼──────┼────────┼───┼────┼────┤│2│94年1月24日│嫂嫂十九歲│1套(│1500元││││││10片)│││├──┼──────┼────────┼───┼────┼────┤│3│94年2月18日│嫂嫂十九歲│1套(│1450元││││││10片)│││├──┼──────┼────────┼───┼────┼────┤│4│94年11月9日│牽絆的愛│1套(6│430元│此為基本│││││片)││公司人員│││││││乙○○上│││││││網所標得│├──┼──────┼────────┼───┼────┼────┤│5│94年11月12日│牽絆的愛│1套(6│430元││││││片)│││└──┴──────┴────────┴───┴────┴────┘附表貳
┌──┬───────┬──────────────┬───┐│編號│著作財產權人│被侵害著作名稱(均DVD片)│數量│├──┼───────┼──────────────┼───┤│1│七厘米公司│嫂嫂十九歲(韓劇)│8片│├──┼───────┼──────────────┼───┤│2│七厘米公司│白雪公主(韓劇)│8片│├──┼───────┼──────────────┼───┤│3│七厘米公司│必勝奉順英(韓劇)│8片│├──┼───────┼──────────────┼───┤│4│基本公司│牽絆的愛(日劇)│6片│├──┴───────┼──────────────┼───┤││合計│30片│└──────────┴──────────────┴───┘附表叁
┌────────┬──────────────┬───┐│著作財產權人│被侵害著作名稱(均DVD片)│數量│├────────┼──────────────┼───┤│七厘米公司│說你愛我(韓劇)│8片│├────────┼──────────────┼───┤│七厘米公司│春日(韓劇)│9片│├────────┼──────────────┼───┤│ 含鈺 公司│海神(韓劇)│24片│├────────┼──────────────┼───┤│含鈺公司│對不起我愛你(韓劇)│14片│├────────┼──────────────┼───┤│含鈺公司│不良主婦(韓劇)│18片│├────────┼──────────────┼───┤│含鈺公司│香港特急(韓劇)│8片│├────────┼──────────────┼───┤││合計│81片│└────────┴──────────────┴───┘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