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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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陳俊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肆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本金玖萬壹仟壹佰捌拾參元自民國106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俊男於民國93年12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6年12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239,488元整,及如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