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九八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佳里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住訴訟代理人 徐潤賢 住台北市○○○路○段○○○號復代理人乙○○住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六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蔡梅蓮~F0~T40┌──────────────────────────────────────────────────────┐│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啟有木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松江分│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陸萬元 │0000000││││司 陳俊義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