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6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6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四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狀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六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各一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文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慧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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