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1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五О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所為禁止直接騷擾行為之裁定,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犯罪事實第二行之「臺灣地方法院」應補充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永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秀雲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
違反法院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