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原上訴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14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竣翔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 律師
黃鈺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黎世強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 律師
劉哲睿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呂竑毅 選任辯護人陳亮佑律師
黃鈺淳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邱愷哲 選任辯護人 張運弘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葉保良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 律師
黃昱傑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鍾智光 選任辯護人張運弘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吳承泰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 律師
陳郁仁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范鈞凱 選任辯護人 徐欣瑜 律師
趙立偉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蘇從聖 選任辯護人趙立偉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彭依正 選任辯護人 謝庭恩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竣翔、黎世強、呂竑毅、邱愷哲、葉保良、鍾智光、吳承泰、范鈞凱、蘇從聖、彭依正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楊竣翔、黎世強、呂竑毅、邱愷哲、葉保良、鍾智光、吳承泰、范鈞凱、蘇從聖、彭依正等前經本院認為犯組織犯罪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9月1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09年2月1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2月12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黃雅芬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