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53號原告康誠土地開發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恆志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 律師被告 游經國
蔡月員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游國漳 被告 游豐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2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