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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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吉安資源科技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仁演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告設備、物件等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大約為多少?
二、原告民事起訴狀所列之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與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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