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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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2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緩字第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滿貫大亨」機臺IC板壹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保管字第一七六四號),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聲請書誤載為第15條)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5493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法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滿貫大亨」電子遊戲機機臺IC板壹片(保管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保管字第1764號;另聲請書誤載為機具1台,見偵卷第3頁之扣押物品清單)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94年度偵字第549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4年度上職議字第2503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