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七五號
原告甲○○被告丙○○
丁○○乙○○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玖仟肆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高愈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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