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宣告緩刑五年,於八十九年一月七日確定。茲查悉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三年台上字第三六六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執字第四五八三號)。茲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之緩刑宣告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陳明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