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70號

上訴人 楊博恩

訴訟代理人 張少梅

被上訴人 張櫻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本院113年度補字第509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0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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