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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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02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訴人與丙○○、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經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