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約壹點肆公克)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聲請人因涉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條第二項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被聲請人所持有之安非他命毛重一點四公克為毒品,吸食器壹組為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爰依法聲請將上開物品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意旨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雅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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