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八年度聲沒字第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聲請人即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經聲請人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五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六公克,係屬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胡晏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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