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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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87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戴安妤 債務人 林素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36,953元,及其中506,584元部分自民國95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88%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52,367元,及其中132,376元部分自95年11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900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39,169元,及自95年10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69,618元,及自95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9,724元,及自95年12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15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640元,及自95年12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15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
七、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九、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