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396號債權人 施珮宜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勝偉楊玉米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6年5月1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㈡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㈢陳報債務人已還款金額為何?未還款金額為何?㈣楊玉米為債務人黃勝偉之保證人,請確認對楊玉米之聲明是否正確。】,此項裁定已於110年3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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