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2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3246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中三太食品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柒拾參萬肆仟柒佰柒拾貳元,及按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38,026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中三太食品企業有限公司邀同被告乙○○、甲○○○、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六筆(下稱系爭貸款),約定利息分別按定儲利率指數及基準利率加計4.24%、2.37%、2.02%機動計付,並約定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且如有一期未依約清償,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中三太食品企業有限公司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各該約定,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被告乙○○、甲○○○、丙○○為系爭消費借貸契約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保證之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等語,並提出借據、約定書、利率表及帳戶明細資料為證。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系爭貸款之借據、約定書、利率表及帳戶明細資料等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而為爭執,是原告主張信屬實在。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另訴訟費用為原告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026元,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鄭晉發~F0附表:
┌─────┬─────────────────┬───────────────────────────┐│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期間(民國)│年利率│期間(民國)│利率│├─────┼────────────┼────┼───────────┼───────────────┤│802237元│自96.9.14起至清償日止│6.53%│自96.10.15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802237元│自96.9.14起至清償日止│6.53%│自96.10.15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450732元│自96.11.8起至清償日止│6.83%│自96.12.09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891000元│自96.10.22起至清償日止│6.83%│自96.11.23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429718元│自96.11.26起至清償日止│6.48%│自96.12.27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358848元│自96.11.26起至清償日止│6.48%│96.12.27自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