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10號原告 陳萬益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被告 簡旭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60,000元(計算式:面積800㎡公告現值11,200元/㎡=8,9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主張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則為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係屬上開排除侵害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不併算其價額,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羅詩蘋法官程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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