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桃交簡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69、70號原告 古怡瑩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涂玉霞 被告 呂學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關於原告古怡瑩身體受傷之損害賠償請求新臺幣(下同)133,395元部分暨該部分之利息請求與涂玉霞因身體受傷之損害賠償請求2,880,621元部分暨該部分利息請求,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條第一項前段,將各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蔡政佑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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