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243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昭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雷淑華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