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壢簡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壢簡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壢簡附民字第69號原告 劉佳珍 被告 張絲雅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壢簡字第2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絲雅因本院105年度壢簡字第24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劉佳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珮如
法官李佳靜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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