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2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216號抗告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抗告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9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人對原裁定不服,具狀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