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83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南投縣草屯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業已減刑之偽造私文書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詐欺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且聲請與業已減刑之偽造私文書罪定其應執行刑。按減刑之裁定,乃係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此一特別法,就原本裁判之宣告刑予以縮減,並非重新裁判,應無刑法第2條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是於減刑後得否易科罰金及折算標準為何,應逕行適用原裁判時之法律,附此敘明。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
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周綉美附表(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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